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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14日18时,一辆小轿车,由北向南行,追尾橦由北向南妹夫骑电动车,造成坐在电动车上的妹妹当场死亡,妹夫受伤,事故后,肇事者驾车逃逸,2008年2月15日,在肇事者家里查获肇事车辆,肇事者在逃。交通部门认定肇事者全部责任,车辆只有交强险。肇事车辆被扣,事情到这里我们就不知道下一步怎样办才可以更有效的维护死者,伤者的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 2018-08-14 01: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先报警处理,责任由交警部门根据双方的过错情况进行划分,一般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赔偿责任。
  • 你好,交通事故首先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承担,你们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对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对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有先行垫付的义务。
    你们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受害方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肇事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肇事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应当分为两部分:
    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或机动车未参加保险的,应当由机动车驾驶人、车辆的所有人及其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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