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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结婚证,未同居,是否应全部返还彩礼

离婚 2019-09-07 20: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外债由夫妻共同承担,但并不是所有在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都由夫妻共同承担。也就是说必须确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双方共同的生活外债。
      符合以下情形的债务,就不需要共同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情形的除外。
  • 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
    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 在我国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因男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或由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是不能以男方违反婚约而请求不返还或部分返还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事实上同居的,若男方始乱终弃,要解除婚约,这时应权衡双方利益,本着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原则,在彩礼返还数额上,可酌情减少。
    在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双方已同居多年的,男方要解除同居关系,以未办理结婚手续为由,要求返还彩礼,此时若女方已将所收彩礼用于同居后共同生活的,也可减少返还数目或不予返还。
  • 您好,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未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属于同居关系,双方没有婚姻关系。同居关系可以自行解除,对财产有争议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财产。 同居关系期间财产的处理,双方同居前的个人财产仍属个人所有,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
    依您说的情况,解除同居关系她只有权分割在你们同居这五天内你们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但是如果她没有任何收入和出资购买财产,她就没有权分割。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没有进行婚姻登记,您可以主张对方返还给付的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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