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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不是本写的,担保人有责任偿还吗

债权债务 2019-09-03 17:5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借条相当于借款协议,是对共有财产或个人财产处置协议的一种,根据《婚姻法》,是受法律保护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担保人的担保属于人的担保,人的担保中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借款人无力偿还,担保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该担保属于一般保证,在借款人有能力偿还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借款人的财产,但不能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连带保证即双方对保证的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为连带保证,或者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或者保证人承担付款责任,二没有先后顺序的限制。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债权人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即使借款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担保人也不得以此对抗债权人,而应履行付款义务,法院可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工资亦在其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日常生活中发生借款事实,一方要求对方出具借条时,书写内容应当清晰、明确,没有歧义,作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或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的,必须明确注明身份,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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