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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可以单方面更改孩子姓名吗?

离婚 2019-09-13 19:4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姓名享有决定、变更、使用的权利,但是未成年人是否可以决定和变更自己的姓名?这要分两种情况:  一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表达自己真实意愿的意思能力,因此其姓名权应当由监护人行使或征得监护人同意后自己行使。
      二是对于限制民事行为的未成年人来说,问题较为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由此可知:现行法律在这一问题上会考虑子女的意见。孩子的意见并非决定性意见,因为不仅孩子的意见很难说不受到与其共同生活原父母一方的影响,而且法官的判决最终要根据对孩子有利的原则进行考虑,孩子的意见仅是法官作出决断的一项参考。
    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异后,孩子姓名的变更只要产生纠纷,必然影响到孩子与父母另一方的亲情,影响抚育费用的支出。  解决纠纷是法律的终极目的,当所维护的权益发生冲突时,首先维护的应是物质上的权利,其次才是精神利益、人格权益。
    本案中,恢复孩子的原本姓名,更有利于孩子的物质利益,对其精神利益并无实质损害,因此父母离异后,为了使未成人顺利健康成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未成年人的姓名。
  • 一般来说,第二次起诉就会判离婚的。婚姻法有明确规定: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而六个月后可再行起诉,此时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大一些,但也要符合婚姻法感情却已破裂的情节。并排除军人无重大过错妻子提出离婚的情形。另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是被告必须到庭的,可以拘传。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所说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出席判决而言的。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就是缺席判决。
  • 首先,需要和孩子生父协商,并需要书面同意的证明材料。如果孩子满10周岁,还需要争取孩子的意见,但是如果孩子已经满18岁,需要征得孩子的同意;
    其次,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孩子的户口本、离婚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办理。
    户籍办理机构须要双方的签字后才能给孩子改姓更名的。否则,一方是无权给孩子改姓更名的,户籍办理机构不会办理手续的。一方不同意,而另一方强行办理,户籍所要负法律责任的,另一方有权控告更名方和户籍办理机构的。
  •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姓名享有决定、变更、使用的权利,但是未成年人是否可以决定和变更自己的姓名?这要分两种情况:  一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表达自己真实意愿的意思能力,因此其姓名权应当由监护人行使或征得监护人同意后自己行使。
      二是对于限制民事行为的未成年人来说,问题较为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由此可知:现行法律在这一问题上会考虑子女的意见。孩子的意见并非决定性意见,因为不仅孩子的意见很难说不受到与其共同生活原父母一方的影响,而且法官的判决最终要根据对孩子有利的原则进行考虑,孩子的意见仅是法官作出决断的一项参考。
    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异后,孩子姓名的变更只要产生纠纷,必然影响到孩子与父母另一方的亲情,影响抚育费用的支出。  解决纠纷是法律的终极目的,当所维护的权益发生冲突时,首先维护的应是物质上的权利,其次才是精神利益、人格权益。
    本案中,恢复孩子的原本姓名,更有利于孩子的物质利益,对其精神利益并无实质损害,因此父母离异后,为了使未成人顺利健康成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未成年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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