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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盗窃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刑事辩护 2019-09-08 05:4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盗窃立案标准:  各地标准不一样,最低盗窃数额1000元才会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3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一千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一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  
    4、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判处无期徒刑;  
    (1)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盗窃犯罪情节严重的主犯;  
    (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  
    (5)累犯;  
    (6)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7)盗窃数额达到十五万元的;  
    (8)造成重大损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盗窃犯罪的量刑更规范、更标准;相关条款如下:第一百一十五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犯罪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犯罪数额1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盗窃公私财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⒈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⒉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⒊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10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刑或者罚金刑。第一百一十六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盗窃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7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并视情节严重的程度,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8000元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第一百一十七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盗窃公私财物价值6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4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增加情形的,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
    4.8万元以上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第一百一十八条【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扒窃或者跨县、市流窜作案的;
    (二)惯犯;
    (三)未全部退赃的;
    (四)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五)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或者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六)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的;
    (七)盗窃作案在10次以上的。第
    (三)、
    (四)项规定的情形,未成年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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