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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再婚,子女对继父是否有赡养义务

离婚 2019-09-11 10:1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对再婚的父母子女也有赡养的义务。《婚姻法》第 27 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同时,《婚姻法》第21条明确:“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是否成立,取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成立,则继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具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而且,即使继父(或继母)与生母(或生父)日后离婚,继父母仍有权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 父母再婚子女拒绝赡养是不行的,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离婚或再婚而改变。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对于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给付赡养费。
    只有在父母遗弃、虐待子女,严重伤害子女情感的,构成犯罪的,父母再婚时,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才被许可。  现实生活中,很多老年人再婚,父母再婚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现象。
    老年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离婚或再婚,婚姻自由的权利老年人同样享有,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剥夺或者干涉老年人行使上述权利。老年人再婚不仅可以在生活上相互照顾,精神上也能够得到慰藉,这对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大有帮助。
    由于封建思想作怪,很多人都对老年人再婚存在歧视,甚至有些子女还以种种手段横加干涉,这种思想和行为都是错误的。  子女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能干涉。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会因为父母离婚终止。
    父母再婚,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已经违反了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及我国《婚姻法》第30条的规定。当子女有条件赡养老人而不履行义务时,父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
    法院根据父母的诉讼请求,查明情况后,可判决令子女给付。如子女坚持不给,法院还可强制执行子女的财产。  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将履行抚养义务作为享受赡养义务的前提,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由此可见,赡养人的赡养义务是由法律明文规定了的,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同样,在赡养老年人这个问题上也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  一些赡养人往往漠视对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义务,以父母再婚为借口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其实,这种理由、借口都是站不住脚的。老年人在晚年依法应得到子女及其他赡养人的悉心照顾,安享晚年,这是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附加条件能够改变。
  • 继子女是否需要赡养继父母?继子女与继父母这种关系是因为父母一方死亡,生存方再婚,或因父母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再行结婚而引起的。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  据此,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生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所以,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继父母子女之间,属于法律拟制血亲的关系。
    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双方根据自愿原则而形成的抚养关系发生的,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并不影响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同时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也就是受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形成照顾、抚养、教育等继子女应赡养继父母,如果没有尽到这个义务,可以不赡养。
  • 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是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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