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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全责,受害方定为九级伤残应怎样赔偿

交通事故 2019-09-02 15: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全责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赔付具体要根据自己的保单和投保金额来确定理赔金额。
    如果是的全险(交强险、三者、车损、不计免赔等都上了)保险公司理论上讲全赔。
    但要注意保单后面条款,有些是不赔的。
    比如超出正常的误工费、陪伴费等、多数公司精神损失费也不赔。
    同时,如果没上不计免赔条款的话,是有一定的免赔额的,也就是该赔的全算上以后,有一定的打折。
    如果只上三者和交强险,就只赔对方,也就是第三方的损失了。
  • 九级伤残赔偿项目有哪些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数;
    7、营养费;
    8、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农村标准只有城镇标准的三分之一左右,但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城镇居住或者收入来源于非农业的可以要求按城镇标准赔偿);
    9、残疾用具费;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11、精神损害赔偿;
    12、鉴定费;
    13、财产损失。
  • 九级伤残: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 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d) 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f) 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盲目3级以上;
    b) 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 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e)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f)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g) 舌尖缺失(或畸形);
    h) 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i) 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j) 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k)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l) 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2以上;
    m) 头皮无毛发25%以上;
    n)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3 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b)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4 颈部损伤致:
    a) 严重声音嘶哑;
    b)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 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c) 肺叶切除;
    d)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 胆囊切除;
    c) 脾部份切除;
    d) 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 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 尿道狭窄;
    d) 膀胱部分切除;
    e)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f) 子宫部份切除;
    g) 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8 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b)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9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d)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e) 一足足弓构破坏;
    f) 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g) 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i) 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2]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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