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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未婚生育缴纳多少社会抚养费?

离婚 2019-09-10 08:0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缴纳社会抚养费是针对于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相关人员。另外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指定的银行,也可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收代缴。
  • 子女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该支付的抚养费,是本人收入的20-30%。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一条 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我国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如果男女双方起诉要求离婚,必须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的,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虽然不需要办理离婚手续,但双方如果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协议不成,可以就这些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值得一提的是,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男女分手之后,都有义务抚养教育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 1.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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