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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位朋友(男),在2006年5月26晚与公司同事一起外出聚餐喝酒,剩一位女同事与他,在2006年5月27日凌晨两人在醉酒的状态下一起在宾馆开了一个房间,第二天8点女方报警,说朋友强暴她,现在我朋友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劳动纠纷 2018-08-14 10: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式,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最轻的一种。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由此可见二者的区别:  
    一、是在于刑事拘留和拘传的决定机关不完全相同。刑事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而对拘传来讲,公安机关、人民检察、人民法院都有权决定并执行。  
    二、是刑事拘留和拘传的时间不同。一次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而刑事拘留的期限为1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4日,对于多次作案、流窜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还可延长至37日。
  •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刑事诉讼法第61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 如果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我想你关注的点应该是赔偿的问题,而不是这些程序问题。关于到底如何赔偿,以及赔偿多少合适,因为你提供的信息太少,很多关键信息无法确认,所以需要向你询问一些信息才能进一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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