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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还款日期,欠条上担保人有担保期限吗?

债权债务 2019-09-08 13: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建议与到当地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和投诉,催讨被拖欠的工资。要求解决。《劳动法》规定,工资按月发放。当月可以发放上月的工资,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就是保证人的保证期限。最高法院《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担保法》第25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26条第1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
    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
    关于担保期限,我国《担保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借款合同担保人代为还款之后如何追偿?
    1、追偿方式:
    (1)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诉讼外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均可。
    (2)债务人破产的,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申报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2、追偿的数额:
    (1)在保证范围内,保证人承担了多大的保证责任,就有权追偿多大数额;
    (2)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即:不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或者超出债务人的数额承担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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