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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父亲在1997年向别人借过三千块钱,借过以后,他给别人打欠条,利息是3分钱的利息,是属于高利贷的利息,我父亲在1997年之间分两次还过三千块钱,我父亲现在在上海打工,最近债主来到上海找我父亲要债,要求还钱,这件事情我的母亲并不知道,债主我和他见过面我还给他1200块钱,债主的想法是我父亲怕被我妈知道不得不还给他所有的利息,想问的是高利贷属于犯法吗?欠条已过两年了,还有效吗?

债权债务 2018-08-14 10: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但事实上这两种书面证据在司法实践领域有着不同的含义:  
    一、借条证明借贷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  
    二、借条肯定存在借款关系,而欠条则不一定存在借款关系(即现金流转关系)。  
    三、借条形成所依据的是双方的借款事实。欠条所依据的事实则多种多样,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经济纠纷所产生的欠款,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欠款,因犯罪行为面产生的欠款等等。  
    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同:仅仅依一张欠条提起诉讼的,很难得到合议庭的支持,还需要向法庭说明欠款形成原因及提供相关的证据(如经济纠纷的应当提供合同)。而借条在一般情况下无需证明其形成原因,仅需向合议庭说明借款的时间即可。  
    五、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同:没有明确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不再起算。
  • 债务人在将欠款还给债权人之后,没有向债权人索要欠条,也没有销毁,那么债权人事后仍然可以依据手上所持有的欠条要求债务人还款,欠条就是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证据。此时,如果债务人有证据举证自己已经还款,才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否则,债务人必须再次履行欠条上的还款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民间借贷法定最高年利率有24%和36%两个限制,如果年利率低于24%,法院将依法保护;如果年利率在24%与36%之间的这一段,称作做自然债务区,只能依靠当事人的自愿履行,人民法院是不予法律保护的,如果已经依有合同规定给付了,是不能反悔的;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因此,您应当按期归还高利贷,但是可以拒绝归还年利率超过24%部分的利息;如果您按期不还,对方是可以要求你继续履行合同的,承担违约责任的;
    2、高利贷本身属于民法问题,但是如果放贷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并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则就构成了高利转贷罪。此时高利放贷就由民事问题上升为刑事责任。
    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您与对方的借款合同中并未约定以车辆做质押或者到期不还对方可以扣押车辆,那么对方私自扣押的行为侵犯了您的财产权,您有权要求对方返还车辆,还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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