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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东变更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公司企业 2019-09-17 15: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经营地址的应提交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3、变更负责人的应提交负责人任免文件,负责人(女)是流动人员的,须提交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开具的《流动人员婚育证明》);


    4、变更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批准文件或证件;


    5、受公司或分公司委托办理变更手续的委托书。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 1、申请人向市政务大厅工商局窗口申请;


    2、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变更由政务大厅前台受理人员审查,窗口首席代表核准;


    3、分公司其它事项的变更登记由前台受理人员核准;


    4、市政务大厅工商局窗口办复。


  •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   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若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也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出资带来的股东受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存在事实不知情。这时,双方之间关系名为隐名股东实为投资借款,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2.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   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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