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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97年与男方在金昌登记结婚,02年双方户口转到兰州,从04年至今,双方感情日渐冷淡。08年夏,我带孩子(10岁)回到福州老家,于08年11月提出离婚,男方未同意,今年2月再次提出,男方仍未同意。因现在男方在兰州,本人在福州上班,时间精力有限,不知这种情况如何办理离婚起诉。

离婚 2018-08-14 11: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的新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的,必须去婚姻登记机关去登记结婚之后其婚姻关系才有效。也就是说符合结婚条件没有登记结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只能算是同居关系。也就是说未登记结婚的夫妻只能算是同居关系,不能算是婚姻关系,所以也就存在夫妻之间相互继承遗产的问题。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没有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涉及到一个事实婚姻的问题。现在我国对于事实婚姻方面,只承认在1994年之前没有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为事实婚姻,94年之后的就按照同居关系处理。而按照事实婚姻看待的情况,未登记结婚的夫妻也是享有夫妻之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的。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amp;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amp;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六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 在我国,离婚可以采用两种方式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若双方协议离婚,那么双方必须就夫妻共同财产,子女等问题达成一个离婚协议书;若协议离婚不成,那么可以提起诉讼离婚。
    双方离婚后进行分割的财产必须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家庭财产不能参与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当中;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一般情况下按一人一半的原则进行分割,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有过错(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行为),那么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过错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 可以去婚姻登记部门开具婚姻证明。离婚,可以去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也可以去法院诉讼离婚。起诉离婚应当提供起诉状、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信息、结婚证等材料。第一次起诉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离的可能性较大。
    除非你有证据证明你们夫妻感情却以破裂或对方存在过错的证据。法院判决不离的,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条件下,六个月内不得再次起诉离婚。六个月后可以再次起诉离婚,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就很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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