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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赠予的房子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 2019-09-08 03:2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3]19号):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所得的财产,且在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分家析产后,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就发生了转移,不能再认定共同财产。
    需要指出的是:分家析产协议虽然自当事人签字时起就可以生效,但如果分家析产协议中涉及到的不动产,如房产、土地、车辆等的,还应当经过产权过户、变更登记后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如果在分家协议生效后不及时做过户登记,虽然协议生效,但产权不变,原财产还是父亲的,这时,应认定为父亲的独立财产。
  • 赠予合同是表示受赠人有取得房产权利,要实际办理过户,在法律上才实际取得所有权。《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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