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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现在心里的压力非常的大,请您帮帮我!!!事情的是这样的,2000年7月--2003年9月我在一家旅行社的办事处任出纳及业务员,2003年9月初我在未辞职的情况下我跳槽去了另一家旅行社办事处任经理,同年11月前面的这家旅行社向公安局报案告我“职务侵占”,2004年1月我被公安机关拘留,1月中旬我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04年6月初后面的这家旅行社(我跳槽的这家公司)让我回公司对帐。7月6日基本核对清楚,我欠公司25000元(我在取保时公司借给了我家15000元,另一万元是亏损的钱公司让我承担)我说我会尽快还清这些钱的,但老板不高兴,说我在她公司期间,还私自接了别的业务,她让我把私自做的业务赚的钱拿出来,我说没利润(事实也是这样的)。7月7日她让她检察院的朋友在公司里对我进行了笔录,并威胁我说我现在是取保候审人员,他可以随时把我送进看守所,让我在笔录上签名,并说给我十天的时间考虑。我想问检察的这样做是否合法,下次他再来我应该怎么办?

刑事辩护 2018-08-14 12: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你好,有时间限制,但是得视案件严重性、侦查情况而定。有的需要补充侦查之类的就费点劲。同时侦查完毕还要提起审查起诉,有个期限,从起诉到开庭还有期限,法院审结也有期限。
    这些都得看案件是怎样的。一般长的也就1年。在拘留所里拘留的时间可以折抵刑期。p/
  • 检察院批准取保候审,不需要经过公安局的签字,但公安机关作为执行机关,必须要知道。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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