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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男朋友跟我于2004年正月,经人介绍后开始恋爱,因我家人一直反对我们恋爱,原因是他当时是厂里的一名工人,家境不富裕,后我家人在看到他对我百般呵护,表现极好的情况下建议他出国打工,才允许我们继续交往。他回去跟父母商量一致后,同意我家人的意思,于2005年5月份去(新加坡)打工。他经常提起要回来与我结婚,我父母认为婚姻不可如此草率,必先订婚,等他回国后再回来结婚。我开玩笑说订婚礼金可是样样不可少,结婚也要跟订婚一样,他跟家人商量后全部满足我们的要求,于2007年5月份回国与我订婚,礼金六万,用我的身份证去银行登记的存单。订完婚20天左右他又出国了,后来他一直要回来与我结婚,我说结婚是可以,但条件必须是礼金不可少,毕竟他曾经答应过。他渐渐开始讨价还价,说是没有这么多礼金,还要与我结婚。后来于2008年下半年他说要回来过年,最好把婚事谈谈.他于2009年年初春节前就赶回来最近他一直跟我要回订婚的礼金,说分手就分手,钱还得要回。我和家人都觉得委屈,我和家人都认为等了这么多年,我的青春又如何补偿?他不可以把这礼金全部要回,最起码留一半给我。因为是他不守信用在先。请问哪位律师给我一些建议或办法?

离婚 2018-08-14 14: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同居关系,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两性关系。同居关系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双方均无配偶,不办理结婚登记,也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以夫妻名义同居;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其必须具备5个条件:
    1、与有配偶者共同居住的对象是婚外异性
    2、同居时不是以夫妻名义
    3、同居在时间上具有持续性,
    4、同居在状态上具有稳定性,
    5、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

  • 1、彩礼带有赠与性质,在婚前给付,系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2、即便是婚后给付,鉴于该彩礼的取得亦是对于夫妻一方专有的个人赠与,属于夫妻一方财产。
    3、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例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登记但却未共同生活、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符合后两种情形以离婚为前提的话,男方有权要求返还。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8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3)、遗嘱或赠与合同之中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10条、当事人一方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人民法院查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2)、办理结婚登记,但却未共同生活3)、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符合第二第三款情形的,应以离婚为前提特别提示一下,司法解释的原则,对于“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属于给付人在给付彩礼后,其经济状况无法或难以满足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方可认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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