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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原是糖尿病患者,在2008年12月初由于身体感觉不适,故到医院就诊,12月8日早上8:00看了专家门诊,当时医生说要立即住院,于是马上住进了内分泌科(糖尿病治疗中心)当时的病人生活能够自理,行动自如,根本无需别人照顾,可就在一星期后,也就是1,我们感到病人与原先病情有明显的差异,四肢从麻木到无力,直至无法站立,排尿困难。使得我们家属不得不向责任医生进行询问和反映,并且强烈要求进行全身的系统检查,这时医院才想到神精科和骨科医生进行会诊,开始为病人做了磁共症,22日检查出来说是神经压迫,要动手术,并要求家属立即决定,要不就是去上海就治.25日医生又说是高危病人无需再治疗了,可以回家了.当我们向医生质疑:为什么这么晚才做相关检查时,他却说;是怕我们(病人和家属)说医院这个化验,那个检查,费用太高.还听医生说由于之前用的药都是激素药,会导致骨头软化和疏松.从8日到15日短短的几天时间里,从一个行动正常的人到了瘫患状态,我们不得理解,这是什么原因?请问这是不是已经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 2018-08-14 15: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对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  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 一、涉嫌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话是必须先经过医疗事故鉴定,由卫生局组织协调后才交由警方处理的。但是如果单纯的民事赔偿责任,是可以直接起诉的,具体是到门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只有1年,注意及时起诉。?? 第
    二、关于赔偿的问题,首先得说清楚医生未对患者说明并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事实,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5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不说明就是违法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次根据《最高院人损解释》17条,你可以要求诊所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项目,但是你必须拿出证据证明以上费用确实发生,比如病情加重后你去别的医院就医的发票等等。对于具体如何怎样打医疗事故官司的问题,建议您找律师详谈。
  •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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