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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通过中介在半个月前找到了一套房子,当时签定了租房协议从7月1日开始租,支付了房东3个月的租金一个月押金,以及中介费。现在房东不能满足当时许诺的条件提出毁约,但是说那个房子等我了半个月所以我们要赔偿半个月的租房金给她

合同纠纷 2018-08-14 15: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对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1、首先需要明确你所谓的“二房东”,到底是该房屋的原承租人,还是“大房东”房屋出租的代理人?
    2、如是前者,依据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二房东未经大房东同意擅自将房屋给你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你应当将房屋返还大房东,并可以要求二房东退还剩余租期的房租,一定条件下还可以要求二房东在其过错范围内赔偿相应的损失;
    3、如是后者,由于大房东并没有追认二房东代理出租房屋的行为,同时,据你所述的情况,你还没有足够的理由能达到在租房时完全认为二房东有权代理出租房屋的程度,因此,租房合同也导致无效,房屋应当返还大房东,剩余租期的租金可以要求二房东退还;
    4、关于合同约定的毁约金问题,适用的情形是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但由于合同无效,因此不能适用该条款主张赔偿。
  • 这主要看你们当时签订的租赁合同上是怎样约定的。如果你们约定的是提起一个月通知房东,那就是你们违约,如果当时合同上没有这方面的约定,你们的做法是对的,房东没有权利扣押金。从你所描述情况看,你们没有违约,因为房屋租赁合同已到期,你们可以要回自己的租房押金。建议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建议提起诉讼解决,诉讼请求
    1.要求全额退回押金。
    2.要求赔偿为要回押金的交通费等费用。
    3.要求房东承担诉讼费。
  •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第2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租赁权虽然是债权,但为平衡当事人利益,兼顾经济上保护弱者,该权利被物权化,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抗所有权的变动。因此房主在租赁期内有权出卖房屋,买方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承租人有权基于租赁合同继续使用,直至租赁期届满为止,其对于房屋的使用权不因买卖而受影响,此即法律上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构成要件如下:
    1、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新所有权人须尊重标的物上的承租人使用权原状。也就是说,须取代原所有权人而成为新的出租人。
    2、房屋所有权发生了变动,变动原因不仅包括买卖,也可以包括赠与、继承等。在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的场合,租赁合同继续存在,除非承租人有终止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租赁合同的内容除主体变更外,其他内容不变。同时《合同法》第230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要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但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不适用于所有承租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此外,租赁期限也有一定限制。《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第3款,“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如果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者腾让部分房屋”,因此若未约定租期,房主可在合理期限内要求承租人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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