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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一个直肠癌(分化程度腺癌2级)的病人,死于术后并发症,医院是否负有责任?2、对于病人术后出现腹部压痛、反跳痛,腹肌紧张检测不出,医院是否负有责任?3、术中发现5000ml腹水,但术前多名医生未检测出来,医院是否有责任?4、一个三甲医院,2级护理的病人,是否可以连续8天不测量血压?当测血压时已经为38/10,医院是否有责任?5、一个术后病人出现感染的症状,经检查证实后6个半小时才给予抗感染治疗,是否有延 误病情的责任?6、病情出现重大变化的时候(大汗淋漓,皮肤冰冷,呕吐不止),家属多次要求值班医生给予处理,但医生只给予止呕处理,是否有延误病情的责任?7、一个术后的病人前一天出现高烧39.5度,脉搏94~98,呼吸加快,第二天检查结果显示白细胞升高,是否应该考虑有感染性休克?(外科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第44页)医生只给予抗感染治疗,是否属于误诊

交通事故 2018-08-14 15:4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属医疗事故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过错所导致的误诊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的叫过失。
    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为依据,来判断诊断行为是否规范,诊断医生是否尽责。因为医学是个很复杂的学问,不但个体差异大,而且疾病发展也复杂,难免出现意外,关键是看医生能否尽职尽责,即医疗过错主要体现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防范没有防范,这是一个基本衡量原则。
      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误诊导致误治,增加和延长了病人的痛若和经济负担,造成了患者暂时性机体结构破坏或延误医疗时机造成功能障碍、残疾、死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疾病的共性、药性作用的复杂性,一些虽有过错的误诊没有导致误治,患者没有损害后果,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因医疗侵权诉至法院的,医疗机构的过错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应由医疗机构承担,患者只需证明医疗关系与损害即可。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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