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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我是山东烟台韩资企业的员工,2002年8月入厂,2006年12月21日因工受伤,2007年10月22日被工伤鉴定八级.单位要求如果继续留厂工作,则必须放弃单位的赔偿.我的合同一年一签的,今年12月31日到期.因为我拒绝放弃,单位与12月15日书面通知与我终止劳动合同.劳动保险2004年8月开始交的.每个周六都未按加班计算工资.工伤津贴只按基本工资发放,未按实际工资发放.单位单方与我终止劳动合同,我应该得到那些赔偿? 一.可以获得几个月的经济赔偿.(单位未按规定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我) 二.2002年至2004年的劳动保险可以补交吗? 三.五年的周六加班费能得到补偿吗? 四.欠下的工伤津贴可以得到补偿吗? 五.八级工伤的医疗补助金及就业补助金应啥时付给10个月的伤残补助金被单位领取.谢谢!

保险纠纷 2018-08-14 20: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二、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2、关于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由于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都与制度工时相联系,因此,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 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规定,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
    21.5天。考虑到国家允许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最迟可以延期到1997年5月1日施行,因此,在过渡期内,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其日工资折算可仍按每月制度工作天数
    23.5天执行。
  •   工伤发生以后,对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是因工死亡的劳动者及其遗属,在其得到工伤补偿时,工伤保险机构应支付一次性补偿金,作为对被保险人因遭遇工伤事故导致工资收入突然中断而引起的特殊生活困难的经济补偿。  但是,一次性补偿金一般无法对受害者或其遗属的生活给予足够保障,所以,除了支付一次性补偿金以外,还应对受害者或者供养的遗属支付长期补偿,如按月发放的伤残抚恤金,对受害者供养的遗属支付的长期抚恤金,直到他们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 赔偿是不管有没有劳动合同的,与伤残等级有关。8级工伤是11个月本人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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