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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10月31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计算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时故意将应发工资比平时高很多的10月份工资不算在内(因10月份是工作的最后一个月,应发工资里面有未休的年假工资,代通金还有国庆节加班费),单位为了少付补偿金,就将10月份的工资排除在外,请问这种做法对吗?

其他 2017-12-19 16: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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