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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职务是销售,需要经常和客户打交道。 近日,我被无故要求突然中止所有正在进行的工作立刻回公司开会。当问及开会内容时,我的主管支支吾吾。结果,人事经理以接到客户投诉,说我主动要求客户请我吃饭并要求其带我去“洗脚“。他们以停职调查为由,没收了我出入公司的门进卡和我工作所需的手提电脑,让我回家等消息。 没有出具任何书面的证据,只是询问了我关于客户投诉的具体情况,并作了笔录让我签名。(所谓的投诉纯属虚构,根本没有发生过的事。)现在我在家休息,公司说是停职调查,工资照发。但是,没有任何书面交待,比如停止原因,调查何时结束等等。请问,作为对我的污蔑和没有任何交待就没收我的劳动工具并限制我自由进出公司,是否侵害了我的权益? 如果这件事最后调查没有问题,这段期间我所遭受的名誉和精神折磨是否该有说法?

综合法律 2018-08-14 21: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拖欠自己的工资,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
  • 在发生群体工资被拖欠之后,第一时间收集证据是必须的,然后及时去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再不行的,就去法院起诉。不过,这种拖欠工资的,涉及到的员工较多,要你们都参与仲裁、诉讼的,那么可能会有难度,所以,为了能够尽快争取到工资,建议可以在必要的时候找个专业律师,擅长解决劳动纠纷的那种,去代表你们参加仲裁或是去法院起诉。
  • 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就得发工资,工资按月发放,隔月发放违法,本月工资下月发合法。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论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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