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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触犯法律了吗?您好!我的事情很复杂,麻烦律师,请帮帮我!我与老公在一个单位工作,从小一个院子长大,1998年自由恋爱,我爸妈坚决不同意,直到2005年我怀孕,父母没办法阻止,我们才匆匆结婚,年底生下女儿(现已一岁九个月).在2003年因家庭原因我们常常吵架闹分手,他认识了一个女孩,我以为他们只是朋友关系.婚后偶尔发现他竟和那个女人在我们结婚前半年生了一个小孩,他向我表态:是那个女人缠着他,他再三表示过不可能与她在一起生活,是她硬要生下小孩.他说既与和我结婚就会对家庭负责.他也对我蛮好,从未在外过夜,但是一点,他的工资从来不给我,偶尔找不到他,他说是去看那边的小孩,给点生活费,与她毫无瓜葛.谁知,在8月30日那天,那个女人带着两个小孩来到家里,一个是我知道的,比我女儿大一些,另一个竟未满一岁.她说都是他的小孩,她要跟着他生活,如果他不离婚,就要留下一个小孩,或者她带着孩子,给她十万块.我很痛苦,他欺骗了我!

离婚 2018-08-15 00: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婚登记手续: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居民身份或户籍证明和《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情况属实,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  
    (2)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要求离婚但对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 离婚案件中的损害赔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 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 必须是在提出离婚时提出; 必须是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
    如果提出离婚的是有过错方,而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如果在一审没有提出,在二审时还可以提出,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另行起诉,提出损害赔偿。
  •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分割共同财产 主张无过错损害赔偿,争取孩子抚养权,让对方支付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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