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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3月26日我在上班的途中发生了车祸,车辆逃逸,导致无法认定事故责任,不久单位又以合同到期为由辞退了我,我们经历了非常曲折的道路,并且借了大量债务。之后认定了工伤并打了一场工伤官司,伤残鉴定为6级,我们没有请律师,诉请的要求只是赔付医疗费,基本交通费,护理费,伙食费等,但通过这场官司我们已和单位关系处的很僵,单位是在申请了强执执行后支付了这些费用。在打工伤这场官司的同时我们也在积极寻找肇事者的证据,因此事故有了新的认定。之后有许多朋友告诉我,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可兼得。因此我想请教专业律师解答。因为票据只有一份,并且都给了单位,我想请问律师接下来应该怎样操作?急急急!!! 劳驾了!!!

交通事故 2018-08-15 03: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可以请求事故责任人赔偿医疗费,记得保留好相应证据
  • 你好,交警部门无权对事故中的经济赔偿问题作出裁决,但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召集双方当事或代理人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凡追究肇事当事人刑事责任的交通事故案件,可不予以调解)。在法定的调解期限内,事故处理人员会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两次(调解时若有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或调解中途退离的,视为调解一次),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签定调解书,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事故处理人员制作调解终结书。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也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经济赔偿的民事诉讼。
  • 护理人员的护理费与误工费是一个性质的赔偿,只能主张一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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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借了大量债务。伤残鉴定为6级,因此事故有了新的认定。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可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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