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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和第三方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否可全部兼得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与其他赔偿关系) 因机动车事故或者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权引起工伤,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先期支付的,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在获得机动车事故等民事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损害赔偿 2018-08-15 06: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发生交通事故,按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可以先与肇事者进行协商,肇事者拒绝赔偿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索要民事赔偿,构成伤残等级的,赔偿金额根据伤残鉴定等级确定,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后期治疗费、营养费、伙食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未构成伤残等级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后期治疗费、营养费、伙食费、交通费等费用。按认定书划分的责任,由肇事者和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赔偿)承担,如果是因为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可以提供相关数据,为您计算。如果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来电与我联系,以便为您解决问题。
  • 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赔偿: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如下 
    (一)医疗费: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
    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参照东莞市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参照东莞市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   
    (六)住宿费:凭票计算,不得超过340元/天。   
    (七)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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