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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丈夫刘某和公司签订了5年的合同。公司在各种合同和协议中大做文章,如果完全按照公司的规定,我们辛辛苦苦给公司工作三年,临走还要被公司压榨个干干净净!我们只想有一个合乎道理的解决办法。谁能帮忙解答一下吗?非常感谢!1、在和公司签订合同时公司在合同中规定了一笔钱叫\"合约补助“的钱。每月支付刘某300元合约补助。在他的工资条上信息是:500 基本给,1000 职能给,300 合约补助,100 语言给,100 其他 共计2000元问题: 如刘某在合同未到期前提出辞职,须按照合同的要求将公司曾经支付的每月300元合约补助归还给公司吗?2、刘某在9个月前被公司派去日本总公司工作。公司和他签订一个协议,内容如下:目的:为了能让长春社员学习到日本的开发手法和日语,决定通过在总公司参加实际工作来学习积累JAVA,VB.net使用的开发经验。 (1)研修期限。以一年为目标,取得(研修签证)后立即赴日。 (2)手当(中文意思是津贴)100000日元。 (3)住宅。总公司准备住宅,冰箱,电饭锅,洗衣机,电视机,空调,睡具等,不用个人负担。 (4)交通费。总社全额负担。 (5)长春的工资。长春的工资直接汇入本人现地的银行账户 (6)制约事项。在日研修回长春后,一年以内辞职的情况(本人自己的原因),在日研修经费,总公司负担的经费作为赔偿要交换总公司,约158万日元。 (7)生病的时候。研修签证的情况下,是不能加入日本的健康保险的。如果生病了,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总公司负担。事实发生是公司为刘某办的是三个月的商务签证,并且刘某在日本不是进行培训,而是在本公司总部做正常的工作。并且每去三个月要回国呆一个月重新办理商务签证。现在刘某已经去过日本两次,共计6个月,并且在等待签证期间也已经在中国公司工作了3个月。问题:当刘某向公司辞职时要把当初总公司发给他的津贴返还给公司吗?3、现在公司又改变主意打算派他去大连的另一家公司做嵌入式开发工作。并且在八月份就将动身。问题:如果刘某去了大连,他和日本总社签订的合同是否终止了?他将来要辞职时还用支付那笔津贴作为赔偿吗?

合同纠纷 2018-08-15 07: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安排劳动者外出进修学习,并提供了工资补助,劳动者依法辞职,如果没有违反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器,劳动者不需要退换相关的补助。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 核心提示:按照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满足一定条件的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劳动者这方没有过错的,没到合同期限被公司无理由辞退,劳动者能拿到赔偿吗?
    如果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到期限,被公司无理由辞退的,是可以向其请求赔偿的,具体情况分为以下几种:   
    一、双方有约定赔偿的按照约定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情况确定赔偿,是解决双方纠纷最节省时间精力的,因此,如果劳动者跟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约定的赔偿就按照约定的办。   
    二、提前告知的应付一个月工资   根据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此,用人单位针对劳动者有以上三种情形的,提前30天告知劳动者的,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无理由解除的二倍补偿   用人单位实际违反劳动法的规定,造成劳动合同终止的,应当向劳动者赔偿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针对以上情况,其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其二,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对于以上情况,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无果,那么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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