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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是一家税务师事务所,2004年开始由13个职工共同出资组建成有限责任公司性质,公司开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我是其中股东之一,占6%股份。2008年,公司召开股东会,要求原两位未在公司上班的股东回本公司上班,并要求每位股东每年业务额做到8万元,做不足业务额的必须自己拿出现金补足。每个股东一定要在公司上班,否则不能参加公司的利润分红。

公司企业 2018-08-15 08: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需要进行评估估价,并写进公司章程。
    但是,由于对非货币出资的估价并非由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制定的机构进行评定,所以,实践中,通常都是公司的股东们自行定价。由此,我国公司法便规定了公司股东对非货币出资高估价格的,由出资人不足其差价,其他公司设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由于本案中虚报非货币出资价格的股东是在公司增资时加入公司的,而并非是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所以该股东负不足出资差额的责任,而其他股东不必负连带责任。
  • 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公司资产为限承担责任,有限责任的根本意思就是,股东以出资为限,用出资来承担公司的经营和分红以及债务。通俗说,就是亏了,让出资打了水漂,除此不承担任何债务或经济责任。
  • 有限公司股东能用哪些财产出资?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实物是指房屋、设备、工具、原材料等有形财产;工业产权是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专用权;非专利技术是未以专利权形式表现的技术诀窍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明确给单位或者给个人使用的权利。
      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在公司的出资组成中所以作这样的限制,目的在于保证公司资本合理组成,有利于公司正常经营,但对采用高新技术仍可以放宽,予以支持。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能用来出资的财产: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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