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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公司任车间主管月薪三千,今年企业老板把我调到业务部做管理,上半年还没事,前几天发工资突然说工姿变成八百块了。请问合理吗?我是否可以拿到和原岗位一样的工资?以前我在车间工作三年没签合同每天加班四小时都没发过加班费,请问我可以向他要回加班费吗?

合同纠纷 2018-08-15 10: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只有第二款中休息日加班的可以安排补休的,其它时间必须支付加班费。

    加班老板不给加班费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 加班费索取办法 劳动法规定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能超过八小时,超过部分应支付正常工资的
    1.5倍,星期六,日加班的应支付正常工资的2倍。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支付正常工资的3倍。如果超市不支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相关劳动工资的法律法规:   《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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