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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份,由于公司效益不好让一部分人放假,放假人员都签有一份协议,内容是:公司在放假期间为员工交纳养老金直到合同期结束,期间若有合适岗位再让我们继续上岗。公司只字未提给我们在放假期间发工资或生活费,我们去找劳动监察,公司老总当着劳动监察的人答应尽量为我们安排岗位(如果有为什么还要让员工放假?明显的做给劳动监察的人看),实在没有岗位的一个月后会发放生活费,之后没多久,我们几个女生被公司叫去上岗,而给我们的岗位都是一些我们无法胜任从没干过的体力劳动(我的岗位是文秘,且干得很好,没有出错也没违反过公司任何规章制度),拒绝了,隔了二周左右,昨天又通知我们上岗,让我们去打扫厂区,工资降了很多,我们不同意,公司以我们不服从安排为由拒绝在放假期间继续为我们交纳养老金,并要求我们辞职,还要求我们写一份是我们自愿辞职的申明,公司这样做合法吗?如果我们拒绝上岗,公司会否以我们不服从安排视合同终止而不给我们经济补偿?如果公司不给我们解除合同我们是否还能要求公司发放生活费并继续交纳养老金直到合同期结束?我们该怎么办?问题有点多,望热心的律师朋友帮我解答,感激不尽!

合同纠纷 2018-08-15 10: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只要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内容不违反劳动法规定,即为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双方有争议,必须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时效为2个月,至发生争议之日起开始计算。
  • 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起码得支付当地最低保障工资。 本月工资下月发合法。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 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论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  根据劳动部有关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  而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有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导致劳动合同关系消灭。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只有法定情形的终止,而不能有约定条件下的终止,否则,即使约定了,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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