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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有五个股东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因其中一股东表现让其他股东很不满意,已经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作,大家决定要求他撤资,我们将面临怎样的法律问题,有什么需要注意,谢谢!

公司企业 2018-08-15 11: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登记注册程序包括两种具体程序:  一是公司进行的申请登记注册程序。  二是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的核准登记注册程序。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因此,公司登记注册程序有时包括第三种程序,即设立审批程序或审批程序。  
    (一)公司申请登记程序公司申请登记程序是指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程序。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申请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种,登记程序也相应地分为三种(我们此处先介绍,申请设立登记程序)。  申请设立登记程序为: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和证件。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和证件。  
    (二)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程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程序是指公司登记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审核公司登记文件、直至核准或者驳回申请,核发、换发或者收缴营业执照的工作过程。  
    1、公司核准登记法定程序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法定文件后,发给申请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该通知书是在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文件的情况下发给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登记因登记情况的不同,提交的文件也不同,即按照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分公司登记的不同要求提交有关文件。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否则,申请人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司登记核准登记的,应自核准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换发或者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并办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备案手续。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公司登记机关发给、换发或者收缴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标志着法定登记程序的结束。  
    2、公司核准登记工作程序公司核准登记的工作程序是指由各级公司登记机关根据上级机关的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的具体工作规程,一般应包含三个步骤:受理、审查:公司登记机关受理公司登记申请后,由审核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核准:公司登记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人员,根据审核意见,决定核准公司登记或驳回登记申请;发照:公司登记机关根据核准结果,核发营业执照或发出不予核准的通知书,并将有关公司登记材料整理归档。
  •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需要进行评估估价,并写进公司章程。
    但是,由于对非货币出资的估价并非由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制定的机构进行评定,所以,实践中,通常都是公司的股东们自行定价。由此,我国公司法便规定了公司股东对非货币出资高估价格的,由出资人不足其差价,其他公司设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由于本案中虚报非货币出资价格的股东是在公司增资时加入公司的,而并非是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所以该股东负不足出资差额的责任,而其他股东不必负连带责任。
  • 依据公司法,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如下几种情况: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三十一条,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个人财产连带责任)   
    4.足额出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足额出资的法律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5.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公司法第九十五条)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款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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