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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7年3月进入西安一公司工作,转正后公司没有于我签订劳动合同,当时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深就没在意;12月公司强制个人签订“自愿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协议,因为在公司工作,本人无奈签了字;08年3月底,公司临时调动工作到另一个项目组,该项目组的形式是独立核算,工资由项目组开支,新接手的项目是一家国企的项目,由于该企业在项目进行过程中正处于内部结构调整期,业务不稳定,9月该项目组领导以项目经费和项目方配合问题,项目组领导通知“项目组封存项目放假待命的通知”单方面停止了工作并不发放工资;10月下旬,项目组领导找到我说项目业务部分已经和客户谈好以现在确定后的较为简单形式进行,要以他个人名义于本人签一个协议,由于近2各月工资分文未发,本人也只好于领导私下在协议上签了字;开展工作过程远没有项目领导说的顺利,且领导也没有按预期的业务与客户谈拢,仔细看了下协议发现全是针对本人不利的条款,不知道如何处理!请专家帮忙解答几个问题:1.可以起诉追究公司关于社会保险和劳动合同的责任吗?2.后面与本人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算不算欺诈?

保险纠纷 2018-08-15 11: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 协议的效力,要看双方当事人和协议的内容。以房屋转让协议为例,房屋转让协议如果正文涂改,没有经过对方认可,涂改部分无效。房屋转让协议涂改内容如果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都没有异议的,涂改的合同,也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另一方不认可就是无效的。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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