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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的资产重组问题某农资有限公司在工商注册登记时,不是按照投资额度的大小划分持股比例,而是协议分配的。其中,企业法人占35%.实投资金33万元;初期与法人一起在公司工作,为公司发展变化付出了极大努力的股东占35%,投资金30万元;另一并未来公司上班,而决策公司的起步和发展,以及在技术上,物质上所给予的帮助和支持作用,是至关重要的股份占30%,但是未向公司投资,并口头表示这一股实际是给企业法人的。 现在的问题是:原已经口头表示将股份实际给企业法人的股东改变了主意,想收回自己应有的30%股份,并想降低非法人资格股东的股份比例,(因其年龄已大,体质下降,工作能力越来越差。加之经济条件差,公司发展过程中出现周转资金困难时,不仅没有借款能力,而且除每月工资与企业法人同薪外,家庭成员生病、孩子上学等经济问题都依赖公司解决,截止2005年,已向公司借支10多万元。)使其股份额度为20%,减低的15%加给企业法人,使其增为50%,或再增加股东,扩10%股一份;原占30%额度股东的比例不变。但又碍于面子,不好着手,也不知该如何操作。因此,请指导。

行政诉讼 2018-08-15 12: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投资公司是一种金融中介机构,它将个人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投资于众多证券或其他资产之中。“集中资产”是证券投资公司背后的核心含义。在投资公司所建立起来的证券组合之中,每个投资者按照投资数额比例享有对资产组合的要求权。
    这些投资公司为小型投资者们提供了这样一种机制:他们可以组织起来,以获得大规模投资所带来的好处。  A.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交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建议书已获得批准。
      B.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
      合资方式设立投资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其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以上为投资公司注册条件内容。
  • 单位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如果子公司是属于劳务派遣单位,有劳务派遣资质,那么是可以为员工缴纳社保派遣到总公司工作。但是公司时属于一个集团公司,相互之间是不能派遣的。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如果是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话,股份是按照投资金额和注册资金的比例确定的,利润也是按照股份占有情况按照比例分配的,这个没有什么比较好的说法,直接按照股权比例分配。公司注册时提供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中规定了股权分配和利润分配,除非有特殊要求,否则按照正常分配原则即可。
    注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就可以了,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中规定有关公司的每个人的权力和义务,例如股权比例,个人职责,如何分红等等,还有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和认缴期限等,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
    注册公司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如果经营范围有需要许可的项目,则需要办理相应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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