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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与2004年3月出资10万和另外两个朋友和资办了一个加工厂,并共同签一份股份协议,但在企业注册时是以一个朋友的身份申请的是个体工商执照,具我目前了解到的是个体工商是指个人完全出资,并享有全部的收入和承担无限责任的一种经营形式,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所签的那份协议就不应该在个体工商户当中以合伙方式出现,因为法律只能赋予的是申请个体工商执照者全部资产的所有和责任的无限,那我们协议中的百分之多少的股权就应该是无效的,也就没有权利去分红或承担责任,我认为股份协议只能用到公司法才具备法律效力

工商事务 2018-08-15 13: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注册合伙企业需要到当地工商部门申请,申请办理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文件、证件齐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完成核准或核驳手续。
  • 合伙股份各占多分通常由合伙人各自商定,签订协议,按照实际出资来划分,如三人出资额相等,出资比例为各占
    33.33%。
  • 公司股权往往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变更,也可以通过拍卖转让,在协议转让中公司股东如果要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必须遵循这样一条规则: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首先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特别指出:股份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同等条件下”,如果股东以外的人出的转让价格币股东高,除非股东愿意以同样的价格购买,否则股东以外的人就可以购买该股权。  拍卖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遵循价高者得的原则,股东不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也未通知其他股东参加拍卖会,将其股权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行为,在实质上剥夺了公司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基于公司法的这种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如果公司股东要以拍卖方式转让自己的股份的,应当先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是否购买的意见。  上面是自愿拍卖中的情况,如果股东有其他个人债务不能履行的,他所拥有的股权可能被法院作为可以执行的财产进行拍卖。
    在法院组织的强制拍卖中,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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