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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利用操控董事会的权利,借公司500万资金收购小股东的股权,现在已经掌控了整个公司,现在又把股东都踢出公司了,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公司收购 2018-08-15 13: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你提供的信息 我分析是这样的:
    一、股权转让公司注册资本是12万,你占有45%,你退出,必须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购买你的股份,在法律上称为: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应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你的权利将是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数额,股权转让在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具有高度意思自治,即你和购买方可以约定为5万、
    5.4万、6万、七万....都可以,看你们怎么协商。
    二、公司解散。公司解散就是大家分钱解散,这个需要经过清算等程序,清算会算出公司股份的市场价值,按比例分得最终的财产。
    三、合伙人退伙。在取得其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退伙,与其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务状况进行结算,你将取得退伙财产份额包括
    5.4万的出资 扣除相关已结算债务后的红利。虽然超额
    2.8万的当时资金来源提问中没有明确,可能不是你出资,对这部分权利确实属于运营成本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隐名股东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股东的出资,不管隐名股东投资时隐名的原因、目的等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股东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出资人不具有股东身份,不能以股东名义对自己的出资行使股东权,但对于其对公司的实际出资,法律仍应给予保护
    3、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公司法》三十三条第三款: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4、无论隐名股东还是显名股东对公司债务均只承担有限责任。
    5、隐名股东承担公司的盈亏风险,。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不同,隐名投资是投资而非借贷。因此,隐名股东需要承受投资风险,并不享受借贷的固定收益。
    6、股东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欢迎参考,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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