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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一股东原任公司副经理,后辞职离开公司,在其任副经理期间,以个人借款的名义抽走其入股的资金,并在借支单上注明以其股份作抵押,经多次催促,逾期未归还。

综合法律 2018-08-15 14: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的问题主要牵涉到两个方面,一为公司法上的投资入股,二为劳动法中的竞业禁止。 对于投资入股问题,分析起来较为复杂,公司法规定股东投资进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资金不得抽回否则属于违法,所以你们的第二点约定方式在法律上不可行。
    对于投资入股一般有两种方式,一为增资扩股,二为股权转让,但无论那种方式均需要履行必要的法定手续,包括公司造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前往当地工商局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另外对于你们的分配方式其实是有风险的,一为对方三人是否已经把300万注册资本全部投资到位。
    如果没有你已实际投入资金比照注册资本分红明显不合理,另外最重要的一点,你作为公司小股东如需取得分红,要有两个前提确立,一为保证公司每年都能盈利,否则分红无从谈起,另外还需要股东会决议通过分红,否则你也无红可分,当然这些问题都可以在你们的协议中加以解决,但必须详细而具有可操作性。
    对于竞业禁止问题,劳动规定公司如对员工有竞业禁止要求的,必须支付补偿金,否则无效,另外对于你加入新公司的方式也会影响到对竞业禁止条款的适用,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是指公司的记载股东及其股份而设置帐簿。是公司必备的文件之一。股东名册的格式虽无明文规定,但每页上必须连续编号,遇到记名股单转让时,必须将受让人的姓名及住所载入名册。股东名册一般应在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前完成。  有限责任公司应该在本公司备置股东名册,以便于工作中查阅及通知发放文件等有关事情。  有限责任公司的名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各股东出资额及其股单号数;  
    (2)各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或居所;  
    (3)缴纳股款的年、月、日。股东如果是政府机构或者法人,除应记明它们的名称、居所等事项外,还应记明其代表的姓名,以便明确其股权所有。
  • 公司成立之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正常情况下其退出的途径就是转让股权给他人,非正常情况还有两种,一是请求公司回购(如《公司法》第75条),二是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先和股东协商,看他们是否认购您的股权,如果不认购,可以向第三方转让。最好采取书面形式,保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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