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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离婚的话我能争取到孩子的扶养权吗?我只想要孩子!可宝宝都快两岁了,并在他家也生活了一年多,还有可能争取孩子的扶养权吗?事情经过是这样的:因婆媳关系不好,在我的宝宝出世一个月后我就带着他回到自己父母家,居住了四个半月,在此期间他们家未拿一分生活费,并且我后面还了解到原来他们居然还跑到我存款的银行里,运用不正当关系把以我名义存的六万块钱分几次到期时取走了,(这是后来才知道的),他们家在2005年过中秋节时借以这个名义说要接我和宝宝回家过节,在接的时候还承诺我父母说过完节就送我们回来,谁知去了他家后,便不再让我带宝宝回家,后来我父亲还同我去过他家人依然不让我带子回九江,在宝宝过一岁生日的时候我同他说要带宝宝回父母家看,因外婆外公也十分想念孩子,可他就是不同意,于是我一气之下在他家人不注意的情况下带着宝宝回到了父母家,在途中我还打了电话给他,并告诉他我只是带回来过五一,五一过后就将回去,让他们放心,可没想到的是在我前脚进门他们后脚就跟到,并还叫上了他爸他叔叔及舅舅一行四人气势汹汹的到我家二话不说\"抢\"了宝宝就飞车而去,我当时快气疯了,可我父母拦下了我,说孩子不是一件东西,不能靠抢夺才能要到的,并且怕我做什么傻事,这件事后,我的精神及身体一直不太好,于是在家一直调养,直至2006年11月我进了一家工厂上班,而他知道后,便要求我辞掉工作回他家带子,而在近两年的时间里更没有拿过一分生活费给我,我害怕这又是一个什么阴谋,所以一直都在犹豫当中,一方面想到宝宝那么小就没有享受到母爱,另一方面想到他以往的无情和凶狠,我非常矛盾!就这样拖到现在宝宝快两岁了,他突然态度转变说要和我离婚!并说宝宝两岁了,,他要申请离婚让我一无所有!请大家帮帮我,我该怎么办才好呢?

离婚 2018-08-15 15: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协议离婚,去民政局办理。协商不成,起诉离婚。婚姻法确立了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决定的。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可以自己选择随母亲或者父亲生活的。
    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般为月工资收入的20%-30%。 一般婚前财产归个人,婚后财产均分的。如果一方有过错,可以要求少分财产。根据《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 具体可以委托律师办理。
  • 如果是协议离婚的话,只要双方就是否离婚、孩子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即可。如果对上述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需通过法院判决。如果法院判决,孩子的抚养问题,2周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随女方生活;房屋和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割,但还需看具体情况。
    协议离婚较诉讼离婚更有更多优势。如双方协商不成,可由律师进诉前调解。调解服务你可到我们工作室的网页了解。
  • 孩子抚养权: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第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第三,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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