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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是07年4月份到公司工作,说好试用期三个月,但08年4月份才签劳动合同,合同上的日期是从07年四月开始,五月份才开始交社保,而且至今没有给我医保卡.因为我们公司是做建材销售,做为业务员要是自己报备的工程做成供了材料,都有提成.我报备的一个项目做成了,但公司以一些理由说是这个工程是公司的,所以不给我提成,于08年12月开除了我.我想向您咨询以下几个问题:1.对于说好的试用期过后,从07年7月份到08年四月份的保险是否要补偿给我?2.公司开除我,是否赔偿一个月工资?3.我的提成可有办法追回?4.若公司不同意,可采取什么办法?

合同纠纷 2018-08-15 16: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在正常履行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相应的工资
  •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你好,辞退人员,单位应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费。辞退费由单位在其办完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给,并将《辞退费发放证明》存入本人档案。辞退费发放标准如下:
    (一)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含见习期)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护士加护龄津贴,中小学 教师加教龄津贴,下同)总额的60%;
    (二)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5%, 已实行待业保险的地方和部门,不发给辞退费,被辞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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