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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淤2008年7月24日到我现在所在的公司进行工作,,该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仅仅填写了一个入职表,并声明试用期3个月,这三个月并未给我上保险,之后在10月份的时候,公司老板提出我不适合担任销售,让我转文员,并声称需要再加2个月实习期。到目前为止,我在公司工作了6各月,每周六下午上班,没有加班费用,没有调休,元旦1月3日也上班,没有加班费。并且6个月中,公司并未给我签任何劳动合同,更没有给我上社会保险,现在为了维护我个人利益我想辞职,请问我能得到什么补偿?

保险纠纷 2018-08-15 17: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1、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辞退劳动者的,必须在试用期结束之前向劳动者提出。现试用期已经结束,只能认为用人单位已经认为你符合录用条件;再擅自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你可以提出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双倍支付赔偿金计一个月工资。
    2、公积金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法院均不予处理,你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解决。
    3、试用期不能擅自延长,人事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可以提出劳动仲裁。
  •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有问题可以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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