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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三年来股权转让20万元,我们也不知道,我们要求有优先购买权,已购买的股东不同意,理由为:股东可以互相转让,不须其它股东同意,不违法.我们优先购买权以什么理由取得.

股权转让 2018-08-15 17: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股权转让方、受让方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具体请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
    2、股权出让方属于个人的,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受让方属企业的,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税基数为股权溢价所得(即转让金额减去原股权金额的差额),如无溢价不必纳税。
    3、若股权转让合同对纳税问题已作出明确约定,应按约定办理。
  •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股权转让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2-其他股东不同意,需要购买该股权;其他股东不愿意购买,股权可以转让给其他人。3-《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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