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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在武汉建行工作的聘用制合同工,在建行已经工作了十几年了。单位前两年才给我们聘用制合同工交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而其它正事工所享有的公积金、医疗保险、货币化分房(房贴)、车贴都没有,理由是我们属于临时工,不是建行的在册员工。请问聘用制合同工每年续签一次合同,是不是属于临时工?是不是不享有这些待遇?如果建行不与我们续签合同,是否应该将基本社会保险补足?现在建行要改制上市。说要改革,实行前台员工社会化,将前台人员(即会计、出纳、储蓄人员)剥离出建行,整体移交给人才交流中心或建行自己成立的劳务公司实行劳务“派遣制”。也就是建行不再与前台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与人才交流中心或劳务公司签订合同。人才交流中心或劳务公司与前台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人才交流中心或劳务公司按建行各支行的要求派遣人员到各支行前台工作,前台人员的工资由人才交流中心或劳务公司发放,奖金由各用人支行发放。可后来称不分前台后台,所有的聘用制员工都实行“派遣制”,正事工不论岗位在不在前台,都不实行“派遣制”。请问这样的做法合不合法?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的聘用制合同工可不可以选择签中长期合同?单位可不可以随意解除合同?另外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的聘用制合同工,单位可不可以以合同到期为由解聘,而且不给任何补偿?单位以改革减员增效为理由解聘聘用制员工,同时又招进聘用制员工。请问这样做合不合法?上星期四,单位开会告诉我们这些聘用制员工,愿意继续做的在4月10日前与建行签订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实行劳务派遣。不愿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就视同自愿离职,不给任何补偿。请问这样做对不对? 我们这些聘用制员工把青春奉献给了建行,为建行的发展付出了辛勤劳动。待遇比正事工差很多,没有很多福利,我们仍然认真工作。可是现在建行这样对待我们,不知建行所提的“家园文化”指的是什么?不知建行所说的要留住员工,要让员工有归属感以是什么?我们曾经向劳动部门、工会、市政府、中央电视台等有关部门寻求帮助都得不到回应。我们这些聘用员工现在就象社会上的民工一样无人保护?无人为我们主持正义?我们也请教过一些律师,律师说:“胳膊拧不过大腿,让我们不要与建行申请补偿了!”

合同纠纷 2018-08-15 18: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同到期属于劳动终止,可以离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是确立聘用单位与应聘的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种协议,是指以招聘或聘请在职和非在职劳动者中有特定技术业务专长者为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为目的的一种合同。
    聘用合同是按照用人方式不同来划分,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调合同。聘用合同亦称聘任合同。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关于履行有关工作职责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聘用合同一般适用于招聘有技术业务专长的特定劳动者。
  •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所以,如果你以该条提出终止合同,则无需提前告知。
    不过建议你还是最好提前给单位说下,自己提出离职一般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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