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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7年10月入职,签订3年合同,经过前天和昨天公司好几个人的软磨硬泡,昨晚我没考虑全面就签字了, 最初,说给我北京最低工资800元,待岗3个月,我不同意,后来就说给我两个月补偿金,让我直接离职,我也没同意,最后说是签订一个月的协商待岗协议,有效期(2008.12.26-2009.1.25)还按原工资标准开,一个月内没有给提供我适合的岗位就跟我解除劳动合同。我就签了字,现在想起来公司如果有项目,干嘛给我调出部门,去资源池待岗阿,觉得被欺骗了。而公司就是不承认这种做法是裁员,就说协商,请问现在我该怎么维权? 十分感谢!

劳动纠纷 2018-08-15 19: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裁员,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企业,可以裁减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
      实习期间不算入正式工作时间。  所以8-12有4个月。赔偿半个月的月工资,详见如下: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工资。  另外为提前30天通知本人,公司应再当赔偿一个月的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 您好:
    一、法律规定,妇女怀孕期间是不能被辞退的,如强行辞退,应该支付你赔偿金。
    二、你有两种选择,一是可以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你恢复期间的工资。二是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n),具体需要根据你的工资标准来计算。三,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要求单位赔偿。如有需要请与我联系,最近刚帮助一位准妈妈拿到了公司的赔偿金!
  • 员工离职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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