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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1年7月到单位工作,直到2003年9月单位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但至今单位未给我缴纳任何保险,我于2004年5月5日提出辞职,单位却不给我办理手续。我提出保险未缴纳事宜,单位答复说给补缴保险。但我仍想坚持辞职。单位便提出要追究我的违约责任。单位不给办理辞职手续,我的档案无法提出,我到了新的工作单位就无法办理社会保险。现在有一点可以肯定:单位至今尚未给我办理社会保险!我已提出辞职并离开了公司,但单位一直扣押着我的档案。

劳动纠纷 2018-08-15 19: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作中缴纳的保险主要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这是属于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的险别。
  • 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针对以上情况,其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其二,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对于以上情况,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无果,那么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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