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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公生前有一份3年期的保险,收益人是孙子杜洋。保险07年中旬到期,由于行动不便由我代办保险到期取款。这笔钱自动划入他的银行卡内。他居住的房子拆迁。他把拆迁款投资基金。为避嫌母亲为外公单独开立银行卡买卖基金。外公去世后发现遗嘱。上面写明现有存款16万,其余内容是关于钱怎么分割记不清了。母亲看后还是告诉大家外公还有存款。同时还说基金是亏的,能否不急去分割财产。当时都一致同意。近日,小舅和小姨突然提出要钱。大舅二舅母亲商定5人同时当场清算后分割。母亲将所有外公的财产明细表公布还是有异议。小舅和小姨一致认为遗产不止这些。外公的遗产必须带杜洋6个人分配,保险也归杜洋所有。问题:1、外公的那份遗嘱,没有公证,遗嘱有效吗?2、如遗嘱有效,是否是按遗嘱上的分配方式,去分割外公所说的16万?母亲告之大家的多余部分是不分割的?3、如遗嘱没有效,那外公名下的财产到底如何界定?4、外公委托我母亲买卖基金,现是亏损的,母亲是否要把亏损的部分补上?然后再进行分割?5、那份保险杜洋还能算受益人吗?6人平均分配遗产是不成立的吧?

保险纠纷 2018-08-15 20: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没遗嘱,按法定继承,父母、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分或者协商分割   大儿子和老人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可以要求多分配遗产   无法协商的,可以在被告居住地或者遗产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   《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公证遗嘱除了公证人员外,必须到场的是遗嘱人本人。其它人员是否到场不影响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
  • 自己手写遗嘱又叫做自书遗嘱,符合相关的条件是有效的,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果担心效力问题,可以进行遗嘱公证。

    遗嘱不一定需要公证才有效,只要符合相关的条件,遗嘱无需公证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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