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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个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东,我们公司成立于1998年2月,在成立之前是国有企业,后改制组建股份公司,现有117人,今年10月开股东会宣布企业解散分立成8个有限公司,我们公司成立以来就开过这一次股东会,会议很简单董事长念了一遍股份公司分立方案,叫大家投票,员工70%的人不同意可是他们几个大股东(是他们的亲属)同意,说已过三分之二,通过有效。股份公司组成清算组,都是他们大股东的持有者。1、员工安置:全体员工与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执行到09年2月21日。与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09年2月22日全体员工与新成立的公司各自签劳动合同。2、安置费用:对我们在职的安置是从98年2月到2009年2月每人每年补偿1000元。问题是我们公司前身是国有企业在98年改制成股份公司,在改制当时没有对我们国有企业职工在那段时期做过补偿,现在只补偿98至09年这段时间,说明以前我们都白干了,这样合理吗?我们都样该得到什么补偿?3、资产分割:请问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如何分割(现变成8各公司)?我们怎样对公司清算情况了解?如何查看清算情况?我们应该如何做?

离婚 2018-08-15 21: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按《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 法院已判决公司解散,然而公司不自行清算,有关当事人或者单位可以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法院会根据实际的情况,开展破产善后工作,清算所欠的工资等。没有时间限制。法律链接:《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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