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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一月, 甲, 乙, 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 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 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 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 各合伙人按比例分配盈利, 分担亏损. 合伙企业成立后, 为了扩大经营, 在2004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 期限1年. 2004年8月, 甲提出退伙, 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 乙, 丙表示同意. 同月, 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2004年9月, 丁入伙. 丁入伙后, 因经营环境变化, 企业严重亏损. 2005年5余额, 乙, 丙, 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 并将合伙企业现有的财产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 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以清偿. 2005年6月, 银行贷款到期后, 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 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 逐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 甲称自己早已退伙, 不负责清偿债务. 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 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 不负责清偿. 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 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 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 丙则以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 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合同纠纷 2018-08-16 00: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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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有哪些条款?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九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合伙人退伙时如何处理财产?主要内容,  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债务;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 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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