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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本人1944年12月出生,湖北省鄂州市,1993年到广东省中山市某台资厂上班,2004年9月1日被辞退。2004年9月10日,我向与当地劳动所提出仲诉、仲裁。2004年9月19日。劳动所开庭。现劳动所仲裁我无任何经济补偿。原因如下:(1):当时我进厂时用旧身份证,出生日期为1943年12月,据此说我已到退休年龄,为返聘人员,不在劳动法规定(18岁到离退伍休人员之间)范围,无补偿。(2):我在进厂填写简历时常写上我是在原单位停薪留职。(其实我当时是随便写的,我在原单位并不是正式工,也无任何关系)而厂方请的律师讲我是停薪留职人员,所以厂方不能与我订劳动合同,与我无劳动关系属劳务关系,也无补偿。(3)厂方讲了一些我在工作时的一些莫名的过错,说我对厂方造成了很大损失。

仲裁 2018-08-16 01: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五点:


    1.主体不同;


    2.关系不同;


    3.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


    4.适用的法律不同;


    5.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

  • 辞退是用人单位解雇职工的一种行为,是指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原因的不同,可分为违纪辞退和正常辞退。违纪辞退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内部规章,但未达到被开除、除名程度的职工,依法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措施。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的情况,依据改革过程中国家和地方有关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安置富余人员的政策规定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的一种措施。  辞退员工劳动法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要按应支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关系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给劳动者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按双方的合同约定办理。
    停薪留职是体制改革大潮中的产物,与劳动法规和现代劳动制度格格不入,对停薪留职的人员,愿意回单位上班的,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不愿意的,应当解除劳动关系。
    职工停薪留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如何办理,按照停薪留职合同约定办理。

    劳动部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
    9.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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