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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1、甲方以货币资金出资,占有70%股份; 乙方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协商作价占30%股份;2、而双方为了减少技术评估的麻烦,在公司成立时的公司章程中和验资报告中乙方的出资是以货币资金的形式体现出来的;3、第1条中的出资方式双方在公司成立前签订了合作协议,另合作协议中还约定甲乙双方不再注入任何资金时,三年内导致公司破产倒闭。清算时,技术部分不纳入资金清算之列(即公司设立时,以技术入股部分的资金在清算时为零),只按公司设立时现金,设备投资比例进行清算(其中设备投资案甲乙双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数据为准)。

公司成立 2018-08-16 01: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法律对于技术成果的规定是一般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5%。目前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许多地方都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厦门市、四川省等。
    但是也有不少地方法规对该比例有突破性的规定,如《常州市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暂行规定》(试行)第五条规定:出资者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作价金额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可以超过20%,但不得超过35%;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可达60%,但需经全体股东认可。
    另外,有些学者甚至提出打破此比例限制,认为只要技术成果入股合理,无论占多少比例均可。如《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出台后,北京市工商局适时推出了新的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公司和股份合作企业的,对其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占注册资本(金)和股权比例不作限制,由出资人在企业章程中约定,技术作价在50万元以下的,可以不经过评估,只须提交一份有全体股东签名的确认书即可。
  • 你好,清算公司财产、制订清算方案
    (1)调查和清理公司财产。清算组在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同时,应当调查和清理公司的财产。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和调查清理的情况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和债权、债务目录。应当指出的是,清算组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不得将公司财产价值低估。
    (2)制订清算方案。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之后,清算组应当制订清算方案,提出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的具体安排。
    (3)提交股东会通过或者报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方案是公司清算的总方案。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将清算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是由股东组成的,所以,无须提交股东会另行通过。将清算方案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的规定,适用于因违法而解散的清算公司。
    (4)另外,如果公司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有责任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2、了结公司债权、债务
    (1)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但是,公司清算组为了清算的目的,有权处理公司尚未了结的业务。
    (2)收取公司债权。清算组应当及时向公司债务人要求清偿已经到期的公司债权。对于未到期的公司债权,应当尽可能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如果债务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清算组可以通过转让债权等方法变相清偿。
    (3)清偿公司债务。公司清算组通过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之后,确认公司现有的财产和债权大于所欠债务,并且足以偿还公司全部债务时,应当按照法定的顺序向债权人清偿债务。首先,应当支付公司清算费用,包括公司财产的评估、保管、变卖和分配等所需的费用,公告费用,清算组成员的报酬,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的费用,以及诉讼费用等;其次,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再次,缴纳所欠税款;最后是偿还其他公司债务。在清偿公司债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偿还公司债务,一向没有严格先后、顺序之分,但是,公司财产必须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第二,在催告债术人申报的期限届满前,公司一般不得先行清偿债务;第三,在公司清偿全部公司债务前,不得向公司股东分配公司财产。
    3、分配公司剩余财产公司清偿了全部公司债务之后,如果公司财产还有剩余的,清算组才能够将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根据《公司法》第19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各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取得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是公司股东自益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在分配方式上可采取货币分配、实物分配或者作价分配等形式,其基本要求是:既最大限度保护股东的权益,又体现出平等和公平分配原则。
  • 非专利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非专利技术包括:
    (一)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
    (二)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
    (三)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有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上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规定授予专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非专利技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1)包括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的技术方案或技术诀窍;
    (2)处于秘密状态,即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
    (3)有实用价值,即能使所有人获得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4)拥有者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并且未曾在没有约定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将其提供给他人。” 企业的技术,只要具备上述几个特征,那么这项技术就是该企业的非专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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