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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某商厦购买了一套商铺,在2005年9月与该商厦签了商铺租赁的代理委托书。委托事项:代理委托人与经营租赁户洽谈所托商铺的租赁意向。 说 明: 1、委托人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代理对接(门牌号)商铺的介绍、租赁事宜: 2、委托内容为:商铺租金价格:5元/平米/每天,按建筑面积计算。商铺租赁期限:3年,租金金额为XXXX。(按半年收取 ) 3、起租日以该商铺开业为准。 (2005年10 月1日起租,下次付款为2006年3月31日。以此类推。)---注:括号中为手写内容,并加盖公章。 4、本代理委托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 盖章 年月日 以上为委托书主要内容,其中没有提到承租方是谁。 该委托书签订后我与承租方并没有接触过,只是于2005年11月从商厦管理处拿到了第一个半年的租金,今年4月至今,我多次找该商厦催要第二个半年的租金,商厦却推说承租方不再租赁,也没交租金,他们与承租方做了3个多月的工作也没有成功,因此不能给我。承租方于今年7月12日正式签字离场。 据商厦讲承租方与商厦签订了3年的租赁合同,租金为4.5元/平米/每天,商厦为了旺场,每平米每天贴0.5元给我,这是我们双方在委托之前谈好的价格,第一次我也确实拿到了该价格的租金。本来在期限上我只同意签1年,但商厦一定要我们签3年。

合同纠纷 2018-08-16 09: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租房子一般都需要签订租赁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相关的事项尽可能在合同中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出来,任何口头承诺均视为无效。日后发生纠纷也是需要按照租赁合同来处理,建议谨慎对待。
  • 房东就同一房屋签订多份租赁合同的,如果合同均有效,各承租人都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首先由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优先取得租赁权,如果都没有占有该租赁房屋,则由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承租人优先取得租赁权,仍然无法确定的,由租赁合同成立在先的承租人取得房屋的租赁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关于租金延付或拒付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三项规定: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例如,原告应在约定的每次支付租金的截止日期届满后一年内向被告主张权利。
      如第一次交纳时间为2008年10月20日前10日内,原告则应在2009年10月20日前向被告索要2008年8月11日-10月10日两个月的租金,依次类推。但原告在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并没有向被告催要过2008年8月10日-2009年7月10日前的租金,应视为放弃索要该期间租金权利;另据《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方逾期不交房租,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追求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原告在起诉前长达1年多的时间内,从未行使过上述权利,即使被告因种种原因未及时交纳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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