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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租赁的房屋有效吗 我于2005年12月1日租赁了一套住房,当时房东不在安昌,是与其委托人办理的,签了一份简单的租赁合同。期限为一年。(因是熟人,未查看其委托书,房东的产权证和办理租赁证。)其后一直租赁房屋到现在,每年到期前都提前向房东提出续租并提前缴纳了房租。租金有时交予委托人代,有时是房东自己收的,但未再签书面合同(包括2006,2007,2008,2009年)。期间涨过一次房租。2008年11月份房屋到期,因地震租涨价,房东要求涨价,我未同意,经协商后按原价(2000.00元)续租,未签书面合同,并于2008年11月18日缴纳了2008-12-01——2009-11-30的房租。2009年02月23日,房东突然要求终止房屋租赁,并限我半个月内搬出其房屋。理由是自己需做生意,没地方住。(现在租价格比原来贵了三倍。)请问: 1、我现在租赁的房屋有效吗?2、我可以不搬一直住到期满吗?3、如果终止租赁,我有什么权利?我的损失怎么办?损失又怎么计算?

合同纠纷 2018-08-16 09: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租房不签租房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是有一定影响的,但法律并不是强行要求租房时就必须要签订合同,或者必须要签订书面租房合同。一般房租按照当初双方口头约定支付,发生纠纷可以先更房东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收集证据起诉。
  •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承租方租用房屋并向出租方交付租金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房屋租赁登记指当么事人在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后,向房屋所在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产屋租赁登记是房屋租赁合同成立后的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都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登记备案只能在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之后才能进行,也就是说,只有在房屋租赁合同成立后才能进行登记备案,而不是先登记后签订合同。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第十五条规定: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因此,房屋租赁登记是房屋租赁合同成立后的程序,对合同成立没有影响。笔者认为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合同的内容,与是否领取房屋租赁证、是否办理登记无关。这种观点的理由是  
    1.法律并未规定租赁合同登记后才生效。  
    2.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地方政府无权行政干预。  
    3.不办理租赁登记、不领取房屋租赁证,可追究其当事人责任,不必一律认定合同无效。
  • 您好,到期是否续租应由双方协商,任何一方都无义务配合多方续租。房东再收的一个季度的房租,属于不当得利,您有权要求返还。如果对方拒绝,这种情况,律师介入是比较快捷高效的,一般情况下,一个律师函基本能解决该问题,解决不了的话,律师有其他相关方法,高效便利地问题您解决问题问题的,建议尽快处理,具体情况您可以跟我详细描述一下,希望能够帮到您保护您最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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