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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个生意人,我在本县租了个门面房,到了2004年12月底我因另找门面所以将以前的门面房转租给王女士.后来王女士遇房东会面后,房东提出王女士除了付房租外,还要交付保证金.因王女士刚做生意,手里资金不灵,处于帮助她一把的情况下,我帮她先垫付了8000元保证金.并且我又与房东续签了一年的租赁合同(原来的合同有效期是2004年6月---2005年6月),合同期为2005年6月---2006年6月.于是我将我和王女士的合同有效期定为2004年12月---2006年6月.现在合同已经到期,我向房东提出归还我8000元保证金,但房东提出如果归还我保证金,那么王女士必须自己支付保证金,否则就不把房子租赁给王女士.但是现在王女士又不同意支付8000元保证金,并说如果房东不租房子给她就要找我退房子.请问现在我该怎么办,我到底该付什么样的责任.(2006年合同到期后我与王女士说明我不再帮其续签合同了,如果要签,请她自己和房东联系.房子到期后,房东也收下了她的房租费,但是在我提出要房东退还保证金后,才出现了这些麻烦事.我与房东的合同里申明到期后我将房子完好交付,房东便退还我保证金的)

合同纠纷 2018-08-16 09: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租到期的话想住可以跟房东续签租房合同,协商后就继续交钱住 ,不想住就可以退房了。
  • 租房子一般都需要签订租赁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相关的事项尽可能在合同中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出来,任何口头承诺均视为无效。日后发生纠纷也是需要按照租赁合同来处理,建议谨慎对待。
  • 你好,租房合同到期建议跟房东协商,如果房东不续签,又不让你搬走,视为按原租赁合同执行。

    我国法律并没有自动续约的规定,租赁期满,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租赁期限,则租赁期限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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